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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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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5 11: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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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入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

2、学校代码:13417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5、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瑞祥大街282号

第四条 学历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于2002年6月,是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平台”重点建设大学、国家“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华北电力大学与河北省电力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合作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2004年经过国家教育部专家组评估为合格办学单位。

第六条 学院拥有一支专业素质高、学历层次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并以华北电力大学优质教师资源为依托,学习借鉴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吸引名师来院任课。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00余名,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以上,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5%以上。

第七条 学院以创办具有电力特色的全国一流独立学院为宗旨,坚持“遵循教育规律、适应社会需求、加强教学基本建设、确保教学质量”的工作方针,按照培养“实基础、重实践、强能力”人才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实践教学,成立了专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大学生实训与创业基地,为学生搭建起施展才华、发挥能力的平台。

第八条 学院秉承华北电力大学“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爱校敬业、追求卓越”的华电精神,本着“办一所负责任的独立学院”的办学理念,认真履行“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承诺,为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常设招生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学院本科招生日常工作,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开展年度招生专业目录编制、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及分省计划核对等工作,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招生录取等工作,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负责招生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维护和信息发布管理,制定招生章程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年度招生计划: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学院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分省招生计划:学院根据河北省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本着“科学、稳定和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域、生源质量、专业分配结构以及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等因素,在参考往年分省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院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当年颁布的有关招生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0%-120%的范围内。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五条 学院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由于专业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和专业安排以高考投档成绩为准。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分)的考生,由各省级招办按照规定加分(或降分)投档。

第十七条 提档和录取过程中,我校均认可符合各省(区、市)招办相关政策规定的加分(或降分)。

第十八条 征集志愿:按照各省(区、市)投档批次安排,未完成的计划将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录取规则按照各省市公布的“3+3”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各省市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不设专业级差;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参照考生所在省/市教育考试院的排序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除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及有特别要求省份(江苏、内蒙古)外,其他省(区、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不设专业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依据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则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或尚有调剂计划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BC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满足上述要求后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分配专业。录取规则参照江苏省招委有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即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录取规则参照内蒙古招委有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产品设计专业(美术类):艺术本科批B段(即本科提前批B),不分文理。我校认可河北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并认可河北省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产品设计专业(美术类):艺术类本科批,不分文理,选考科目不限。我校认可山东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并认可山东省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美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计算,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无往届生和应届生限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考生应根据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体检和专业限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环境工程、应用化学专业不适宜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考生攻读,考生在填报相关专业类时请谨慎报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600元/年。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资助政策及办理手续咨询家庭户籍所在地高中及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学院设有学生资助中心,通过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200元/年、3300元/年、4400元/年)、学院年度奖学金(500元/年、1500元/年、2000元/年)、学院励志奖学金(2000元/年、3000元/年、4000元/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100元/月-200元/月)等多种渠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瑞祥大街282号,邮编:071051

电话:0312-7523452/7523462

学院网址:http://www.hdky.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hdky.edu.cn

微信公众号: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

第三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 0312-7522700。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复查审核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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